今年海关总署将根据《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分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后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已经紧锣密鼓进行,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法律上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
二是创新执法手段,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效能。针对进出口货物侵权活动的趋势和特点,积极运用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和手段,加大对高风险货物的查验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妥善应对日益增长的监管业务量和有限人力、物力资源之间的矛盾,解决现场通关压力和有效阻止侵权货物进出境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侵权货物的查获率。
三是加强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配合,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在信息资源沟通、法律程序衔接和自身管理方面不断加强与权利人的联系配合,在风险信息提供和鉴别侵权货物培训等方面开展有效合作,鼓励并支持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对知识产权进行备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权利人谨慎行使权利,促进合法货物便利、快捷通关。
四是加强与国内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防线。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门,海关总署一直致力于同国内各有关单位,尤其是和公安机关及工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配合,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在案件协查、案件通报、侵权货物认定、风险信息共享、人员培训、执法交流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
五是不断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展现国家打击侵权违法活动成果。海关总署积极参与和拓展国际海关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和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开展执法交流,情报交换和执法培训,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展示中国打击侵权活动的成果,维护国家声誉。
六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进出口侵权事件的发生。海关总署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剖析,培养和加强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走访企业、接受咨询和法制宣讲等方式,解决企业和个人的疑难问题, 构建企业、个人同海关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力争从源头上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海关总署力争通过以上的几项工作,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提升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保护自主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便利合法贸易,鼓励企业和个人守法自律,维护国家声誉。
认真落实2011年推进计划 提高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强调地理标志是我国的特色优势领域,要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要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对2011年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其中第七十三条指出: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指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入普及地理标志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地理标志工作的认知水平。
自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质检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质检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行动任务细化分解表》,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并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于2011年3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将质检系统专项行动延长至2011年6月底。
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冒知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违法行为,质检总局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将采取以下几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对假冒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捣毁假冒窝点。2011年3月,组织对五常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在全系统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项整治与检查,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已在质检总局注册的干邑、苏格兰威士忌等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针对假冒行为开展执法行动;三是部署省级质检机构在本地区开展打击针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侵权行为,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状况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检查;四是要求各地质检机构建立跨地区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协调机制,做到互相定期通报、信息渠道畅通、密切配合、及时查办,形成区域联动;五是由质检总局组织建立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将部分知名度高、受假冒侵害严重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计划;定期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执法行动;引导行业自律,出台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组织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广保护经验,推动保护工作科学发展,质检总局在总结第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四川、江苏、浙江、湖南、山东等地区设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继续探索示范区建设经验,发挥示范区的引领效应。要求各地质检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巡查、督导和服务,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围绕当地总体发展规划,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有机结合。质检部门将在组织完成上述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体系,为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质检部门开展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是在遵循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的原则,与法国、欧盟等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历史悠久的国家和地区长期合作,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发展的结晶。由于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社会认知度还不够,因此,有必要利用各种渠道营造气氛,树立形象,扩大影响,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