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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5日上午8:30至11:3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法官在知识产权基地报告厅为参加2009年知识产权暑期学校的广大学员做了一场题为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的学术报告。孔法官先介绍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概况,然后就商标、专利以及反垄断领域的审判实务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具体的讲解。
一、案件特点
从案件数量上看,最高法院承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数量呈现逐年大幅度增长的态势,估计今年最高院自己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将超过四百件,其主要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院再审案件增多。此外,也有些当事人有意把诉讼额提得非常高,让省高院做一审,最高院来做二审,争取让最高院对一些新的纠纷类型的裁判标准进行表态。从内容上看,随着科技文化的发展,案件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展,案件本身也越来越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子越来越多。比如不少涉及跨国公司的案子,当事人所争议的技术,在世界上都很可能属于前沿,这表明现在专利案件所关注的技术视野已经是全球性的视野。总的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在数量、结构等方面与以前都有非常大的差别,对于这些的新问题,最高院也正在积极的研究之中。
二、司法特点
从职能上来看,最高院通过进行业务指导,明确了一些法律标准。这主要通过个案裁量,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等途径。在个案裁判方面,孔法官认为,现在最高院一些涉及典型案件的判决书写得比较长,这实际上很大部分不是为了仅仅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而是为了通过个案裁判解决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在司法解释方面,今年四月份,最高院公布了有关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现在正起草专利法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引起了国内外的非常极大关注,此外,最高院也正在起草反垄断的司法解释。在司法政策方面,对于那些数量大,争议多,法律规定比较简单的案件,最高院采取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来明确一些司法政策。其中,网络著作权是现在关注的一个重点,很多老问题还有认识上的分歧,又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最高院也是开了几次专题会议,通过纪要的方式来明确一些标准。最高院每年都会开全国性的会议,这几年,对于这样一些会议所传达出的一些导向和精神也是引起了社会很大的关注。
三、体制机制改革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很重要的就是要改革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孔法官认为要探索、设置统一受理民事、刑事、行政的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三审合一。就目前的进展看,从今年7月1日起最高法院有关商标确权方面的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来审理。地方法院也进行了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受理的试点。此外,也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能性,为将来做准备。从这些方面看,最高法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很有实效的。
商标领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孔法官认为,从特征上看,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联系密切。从类型上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商标侵权,一个是商标授权确权问题。在审判实务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驰名商标问题
驰名商标现在非常受关注,但很多的企业更多的是为了获取了一个荣誉称号,而不是真正为了在侵权中获得保护,出现了所谓的异化问题。因此,法院在审判中强调驰名商标按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另外从今年起,也把驰名商标认定的管辖法院进行了集中,极大限制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驰名商标的概念,司法解释界定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在此问题上有两种思路,其一是美国的标准: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该标准门槛很高,要求众所周知,不相关的公众也知道,是反淡化的保护思路。另外一种标准是相关公众知晓,欧盟就采取这种标准,不要求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门槛比较低,保护的范围有限。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商标,减轻其举证责任,如可口可乐、海尔等就可以减轻举证责任。
(二)地域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中国境内的大部分地区有知名度,其中中国境内是一个司法区的概念,指的是大陆地区,不涉及港澳台地区。
此外,对驰名商标在范围上也进行了控制。一是涉及商标法第十三条,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需要跨类保护的;二是涉及企业名称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要禁止在企业名称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孔法官还提到了域名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和司法解释中所引入的反淡化思路。
二、商标侵权问题
审理商标侵权的主导思想是加强品牌保护,关键是划清界限。认定标准上,主要考虑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不考虑市场混淆因素,除非是合理使用。商标知名度越高,辐射的范围越宽,保护的政策就越大。同时,孔法官用长城葡萄酒案进行了解释。
1.未注册的商标,要主张权利,首先要有权利意识,把它当成商标。
2.强调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用的不是商标,可能不认定构成侵权。
3.定牌加工的商标问题,此问题最高法没有明确审判态度。
4.非正常商业活动而注册商标。最高法对于不使用商标而纯粹用商标牟利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5.对于那些没使用的注册商标,原则上是保护的,对于损失部分,不赔或者少赔。如果请求保护的商标未投入使用,主要采取侵权的方式来救济。对于赔偿额主要考虑维权费用。
6.历史渊源有关的案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历史渊源的商标,完全避免混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像散列通案等,最高法就考虑了历史原因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