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上海“科曼多”是否为“komandor”的翻译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上海公司“科曼多”是否是对“komandor”的翻译?使用“科曼多”字号、“komandor”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二中院于2007年1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波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上海公司使用波兰公司的字号英文“kmandor”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认为上海公司在波兰公司之前在中国使用“科曼多”字号,所以上海公司可以继续使用“科曼多”字号;同时认为上海科曼多虽然使用了与波兰公司几乎相同的商标,但是经营的商品与波兰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构成类似,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科曼多”是译自“kmandor”的通常音译。上海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手册上宣传的商品,与波兰公司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判决认定上海科曼多公司擅自使用波兰科曼多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责令上海科曼多公司停止使用侵犯波兰科曼多公司权利的商标及公司名称字号“科曼多”、“komandor”。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内商标、字号争议,特别是涉及中外文翻译的争端,成了疑难症和多发症。邱宝昌介绍说,在以往的案件中,企业名称的侵权问题往往是通过企业登记机关以行政方法解决,且解决起来困难重重。而北京市高院在此案中直接判决侵权人禁止使用侵权的企业名称字号,极具典型意义。
“谈到此案的典型意义,不得不多说几句。”邱宝昌说,由于汉语多音字的普遍存在,在外文与中文音译之间,往往与一个外文对应的音译中文有很多个,“翻译”不可能要求唯一对应。也因为此,产生的争端不仅严重困扰着中外企业,也困扰着司法和行政机关。所以,鉴于这种情况,要确定某一与外文搭上关系的商标、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所禁止的“翻译”使用,应当是根据通常音译,再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企业:“翻译”使用商标和字号,不能撞“红线”,那会撞“出局”;也不必去撞,拿别人的衣裳当嫁衣,反会为别人做了嫁衣裳,很不划算。此案同时也向世人证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论中国还是外国企业,没有厚薄,一律平等。(法制日报记者姚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