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云X公司生产、销售的装饰玻璃“绽放”是否构成对韩某人的专利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案件需要从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专利权人的权利入手来分析云X公司的行为性质和赔偿责任,故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外观设计的含义及专利权人的相关权利的认定。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表面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不涉及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因为外观设计而授予的专利权为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如下权利:首先是独占权,亦即专利权人有权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旦被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次是转让权,亦即专利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最后是许可权,亦即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韩某人于2007年7月4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0630040549.X。这就意味着韩某人为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该专利享有独占权、转让权和许可权,且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责任认定:即云X公司生产、销售的装饰玻璃“绽放”是否构成对韩某人的专利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定。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为准。因此根据韩某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专利权要求书中说明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而庭审对两外观设计相对比发现,两图案均以花朵图案为设计要素,两者花朵形状基本一致,花朵布局均为左下角三朵花层叠排列,右上角为一朵花。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花瓣数目、花朵大小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左下角三朵花呈斜线排列,且花瓣后有细线勾勒的叠影。此时需要判断二者是否存在明显差别,是否不会存在让一般公众误认的情况。
根据法院的审理情况查明的事实,由于二者的主体基本一致,仅在微小之处存在些许差别,这并不能阻却二者按照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因此这些区别点相对于云X公司产品的整体而言仍属于细微区别,云X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韩某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需要根据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权利人因为侵权人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支出的合理费用,这需要相关当事人予以举证。由于本案中韩某人在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需要法官根据专利的类别、云X公司侵权性质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自由裁量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