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银是防止电池膨胀所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是废弃电池中的水银往往成为破坏环境的凶手,市场上也渐渐趋向采用“不含水银”的电芯电池。2001年,发明人何永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授权。授权公告两个月后,松柏(顺德)电池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松柏企业一厂、四会永利五金电池公司(下称四会公司)等先后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4年5月做出审查决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专利权人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12月,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专利权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但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2005年至2006年期间,四会公司等5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又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专利复审委再次成立合议组,经审查认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再次对审查决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再次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专利权人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再次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两轮诉讼过后案件依然没有结束。2007年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佳畅公司)第三次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12月,专利复审委第三次成立合议组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审理,并再次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改变了此前两次对涉案专利的观点,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据此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一审判决的结论在二审中获得了北京高院的支持。在此期间,又有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四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东莞佳畅公司等不服北京高院的判决,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请求。2012年12月,最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北京高院与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该案历经11年、3个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3轮行政诉讼,最终在最高院的判决中画上了句号。
该案历经时间之长、涉及当事人之多、诉讼程序之复杂,使其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专利复审委为何三次宣告涉案专利无效,鉴定结果能否采信……这一系列问题仍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