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37条款展开的调查,与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一样,会牵涉到大量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问题。但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其独特之处,它会使被告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遭遇337调查后,客观、迅速地评估所遭遇的风险、仔细了解审理机构、通行程序和相关时间安排、选择可靠而有经验的律师,并与律师开诚布公的合力应对诉讼,将会增加诉讼成功的机率。
欲进入美国市场的公司必须了解哪些产品有可能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的范围和市场禁入令的范围均可从调查案的名称看到。例如,第337-TA-656号调查案的名称是《含该元件的某些集成电路和产品》,这有可能指该案被告生产或出售的所有集成电路,尽管指控书具体指明的只是“LSI SAS 1068控制器”。如果禁入令已经颁布,将禁止那些查明已侵犯专利权的集成电路入境。禁入令通常不会具体指明哪些产品在禁入范围之内,尽管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可能已具体指明哪些产品侵权。实际上,禁入令可能会包括尚未开发或出售但却在专利权项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此外,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能禁止与涉案产品相关的某些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果某项调查案的名称包括“含该元件的产品”这样的词语,通常表明原告还试图禁止与涉案产品相关的某些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在上述656号调查案中,可能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下游产品指的是涉及涉案集成电路的其他下游产品。这一调查案指控书所指范围十分宽泛,将“主机板、主机总线适配器、计算机周边产品、服务器、工作站和硬驱”均纳入了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下游产品。
不少公司认为,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可能只影响直接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但事实上,如果禁入令禁止被告产品出口到美国,就很容易影响其产品的全球销售。因为这时,客户为避免风险,可能转而购买被告竞争对手的产品,以便安全出口到其他国家。
进行风险评估时,即使被告认为某些产品处于所称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但还是应对这些产品予以评估。被告应提供有关这些产品的证明材料,争取获得明确的未侵权裁决。例如在第337-TA-541号调查案中,被告出示某些产品的文件,设法说明这些产品并未侵犯所称专利权。数次交换意见书后,法官签发了一项命令,使这些产品今后不受禁入令的限制。尽管这宗调查案最后还是签发了禁入令,但被告仍有权将该禁入令明确排除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如果被告不出示有关这些产品的证明文件,这些产品可能被纳入禁入令的范围。禁入令发布后再争辩这些产品可安全进口到美国,难度就明显增大了。
此外,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客观评估至关重要。风险评估会帮助公司选择适当的防卫方式。被控产品可能在被告的业务中微不足道,也可能是被告的整个产品系列。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不同,被告所做的应诉策略也不同,愿意承担的诉讼费也有差异。每个被告都需要了解清楚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并让管理层知道,以便及时通报股东,为公司制定最佳发展策略。
国际贸易委员会位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市城区。目前共有5名行政法法官审理呈递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与337条款有关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专利侵权案约占90%。因此行政法法官非常熟悉专利法。
由于国际贸易委员会是行政机构,诉讼案还涉及第三方: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该办公室受雇于国际贸易委员会,但不是行政法法官的助理,与任何私营方无关,而且不直接为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参考意见。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代表公共利益,并以此身份参与调查,表明立场,包括以意见书和建议书的方式向行政法法官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建议。
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在立案后9个月到10个月审理,立案后不久,将确定结案日,在结案日之前,必须做出最终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用4个月时间审核行政法法官的“初审裁决”,并做出终审裁决。例如,某个案件的审理时间有16个月,则行政法法官的最后初审裁决须在立案后12个月内做出。被告应注意,与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有关的大部分开支均在审理的10个月内产生。
结案日确定后,行政法法官将向涉案各方发出程序时间表,通报各个关键到期日。被告应了解各到期日涉及的事项。例如,所有程序时间表都包括交换专家报告时间、取证截止时间、提交听证前陈述和交换拟议证据的时间,有些还包括其他日期,这些对涉案各方均很重要。
“专家报告”由特定领域的专家准备,通常作为专家在审理中将要作证的方案。涉案各方均须呈递听证前陈述,其中必须包含涉案各方对几乎所有争议事项的论据和观点。如果涉案各方准备展示呈堂物证,则必须在审理之前向对方指明这些物证。被告可能不必直接协助律师准备这些材料,但调查案的这些程序会增加开支。
被告必须确保在取证截止日前已搜集到并提供可作为案件证据的所有必要信息。如果信息存在缺陷,必须在该日结束之前弥补。
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进展很快。立案后不久,行政法法官将应一方的请求签发保护令。该保护令准许签署并同意接受保护令条款约束的公司外部律师,查阅请求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这可防止涉案方因担心泄密而不提供信息。取证要求和提议送达后,另一方通常须在10日内(地区法院是30天)回复。行政法法官通常举行电话听证,以便更快解决取证方面的争议。
在337诉讼中,聘用熟悉国际贸易委员会惯例和程序的律师尤为重要。优秀的律师能迅速准确地计算回复提议或取证的日期,并清楚取证的范围。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取证范围十分宽泛,但并不意味着无限取证,涉案方应明白哪些信息可通过取证获得。具备这方面的知识,涉案方可避免在取证方面陷入不必要的争议。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与律师保持坦诚沟通很重要。尽管这对被告来说很费时间,但可达到多重目的。
首先,由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保护令很宽泛,很多文件被告不会看到,被告完全依赖所聘外部律师对案情的分析来估计胜诉的可能性。定期与律师沟通接触可使被告更好地了解调查进展是否顺利。
其次,律师可及时提醒被告注意临近的到期日,有机会评估某项工作的工作量。这将有助于被告预估短期和长期开支。
第三,公司聘用的外部律师通常需要迅速从被告那里获得信息,以便就取证做出迅速反应。定期沟通有助于集中搜集回应信息。(Elizabeth Nieme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