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著作权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并表现出形式多样、审理难度增大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著作权案件呈迅猛上升趋势,其中过半案件与网络有关。有业内人士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网络时代遭遇的严重挑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启动,更为完善的新法能否缓和案件持续增长的局面?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业内人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上半年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计情况。其中,全国法院新收著作权一审案件近1.62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64%。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呈迅猛上升趋势,并且一直居于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之首。
随着数字技术和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过半著作权纠纷与网络有关,这是传统著作权遭遇网络时代的“不适应症”,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网络时代遭遇的严峻挑战。日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业界期望更为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能起到更好的定纷止争的作用。
著作权案件一般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其涉及的相关网络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除传统著作权案件之外,人民法院还受理了大批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据不完全统计,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50%左右。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晓海法官向记者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二审著作权纠纷有39件,而去年同期仅14件。考虑到大量著作权案件在一审法院就已审结,可以预测全省法院的著作权受案量相比去年有大幅提升。从河南各级法院受理情况看,同一著作权人起诉多个侵权人的案件占据了很大比重,如北京天语公司(代表音著协)起诉KTV经营者;广东中凯公司起诉网吧经营者;华盖创意公司起诉图片使用者;保利影业公司等著作权人起诉联通公司、郑州威科姆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各种新媒体和网络终端不断涌现,网络著作权案件更是日趋多元和复杂。当前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多;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关联案件多,经常一个原告在一个地区有多起案件;涉及名人及相关社会热点案件多,社会关注度较高。
据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庄舰兵律师介绍,目前他们代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有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件、互联网电视案件以及无线和有线网络多媒体终端(如Ipad等)侵权案件。河南法院系统受理的联通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的系列案件,就是缘于机顶盒技术的发展。
联通公司在河南各地从事一种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也就是机顶盒业务),办理了该业务的业主可以在家选择观看各类电影,而这些电影都是由威科姆公司提供给联通公司的。权利人发现这些电影未经授权,从而提起诉讼。关晓海法官认为,这类诉讼比较新颖,虽案件事实清晰,但处理比较敏感,因为联通的客户群规模庞大,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标准。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爱帮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就与传统的互联网侵权的直接复制不同,此案中被告爱帮公司以所谓“垂直搜索”商业模式复制了原告作品,并且其复制的信息为原告网站中所收集整理的用户点评信息。显然,这类案件都是随互联网服务不断创新而出现的新型案件。
网络著作权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版权纠纷的大量出现是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多变性与版权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条件下的正常反应。
于国富分析,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迅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的不适应以及保护力度的有待提高是版权纠纷激增的原因之一。据了解,目前很多互联网公司动辄可以融资几千万元,不过其赖以融资的内容却大多为侵权内容,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判赔额度仅几万元,这导致部分互联网公司宁愿多次被告上法庭也不愿改变建立在侵权内容基础上的商业模式,从而导致不少互联网公司作为被告而成为法院的“常客”。此外,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同质化严重,同一作品几乎可以被业内全部主流网站侵权。原告一旦逐一起诉就会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数量。同时,部分互联网企业“买断”某一作品后,为了竞争需要也会积极地起诉擅自播放该作品的竞争对手。
此外,原、被告著作权意识的提升也促使人们原意将争端诉诸法律。庄舰兵表示,著作权权利的取得和确认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相比较简单,侵权取证模式又相对成熟,加之案件运作又容易“批量化”,这都直接导致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关晓海介绍,以往很多著作权案件在立案、一审等环节就可以将争端解决,但是目前很多案件尤其是在一些群体性诉讼中,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激烈,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很多案件通过其他环节无法解决,只能进入诉讼环节。
所谓群体性诉讼,是指一些版权人通过商业化维权带来的诉讼。国内曾有版权分销公司高调宣布在全国招募代理商,授权对方进行诉讼维权并分享收益,甚至承诺保底和最高收益,通过共同打击影视盗版而获利。业内人士分析,这种维权模式一方面提高了权利人打击侵权盗版的效率,但是若不能规范操作,不以解决争端为目的起诉,而只是为了获利而起诉,则容易激发双反矛盾,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关晓海介绍,以起诉网吧影视服务侵犯著作权案为例,以前很多网吧在权利人提起诉讼之后,往往会承认侵权并给予赔偿,使案件调解结案。但是面对权利人的代理人对不同作品的轮番起诉,目前网吧经营者在网吧协会的组织下,对这种商业化维权模式非常排斥,更愿意一审、二审坚持到底,甚至在诉讼中对权利人的代理人进行人身殴打、恐吓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助长了侵权人的侵权气势,也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经历2001年10月和2010年2月两次修订,但仍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由于相关界限不够清晰,相关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难以准确界定其行为规则,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产生许多纠纷,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带来了困难。
为了使著作权法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于国富认为,这次修定中,应提高侵犯著作权的惩罚赔偿数额;区别对待原始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和权利人代理人的商业代维权行为,使真正的著作权人得到补偿,而仅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化集体诉讼行为无法得到超额利益;提高著作权侵权的刑事打击力度,避免仅仅从经济上判罚导致的商家重视力度不够的问题。庄舰兵也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对侵权赔偿数额、保护权利人权利以及减轻诉讼举证责任方面应该有所体现,使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真正落到审判实践中,当然各方利益平衡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无论如何,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网络时代著作权立法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报记者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