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要格外留个心眼,否则很可能原告变成被告。这不,江苏乙公司就吃了这个亏,不但没有成功告倒浙江甲公司,反而要赔偿其因错误财产保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悉,这是温州地区首例知识产权诉讼错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
2005年11月,江苏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易开启保护式展位箱”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8月获授权并公告,成为该专利的“主人”。后来,江苏乙公司发现,浙江甲公司有侵害该专利的嫌疑,于2010年8月向温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浙江甲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3万元。诉讼过程中,江苏乙公司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浙江甲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
2010年9月,浙江甲公司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市中院便裁定该专利侵权案中止诉讼。
201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去年3月14日,市中院裁定驳回江苏乙公司的起诉,后又裁定浙江甲公司的涉案账户解除冻结。
这下,轮到浙江甲公司“反击”了。去年7月12日,甲公司向乐清法院起诉,称自己因江苏乙公司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被迫退出多个项目的竞标,造成了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其诉讼存在明显恶意,应当承担甲公司为该次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酌情承担其商誉和经济损失共计63433.48元。
乐清法院认为,江苏乙公司在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够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合理的。而在该案中,江苏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故财产保全申请是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至于浙江甲公司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法院最终计算利息差额损失是34894.98元。同时,法院认为江苏乙公司不属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故驳回了浙江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