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韦尔德公司起诉后不久,2007年4月,基于彭金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第540092号“J-B WELD”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了韦尔德公司的商标,并予以公告,随后韦尔德公司提出了撤销复审。
受理案件后,深圳中院从深圳海关调取了被控侵权商品样品两个,在庭审中,神力公司确认了制造了被控侵权商品及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但该公司坚持认为,无论是商品分类,还是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被控侵权商品与韦尔德公司商标核定的商品均不相同,两者既不属于同类商品,也不属于了类似商品。同时,神力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称为“托板”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图片包含了“J-B WELD”标识,神力公司认为可以据此对抗韦尔德公司注册商标权。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是用于汽车焊接等用途的工业粘合剂,与韦尔德公司商标核定的“双功能液态化学粘合焊接剂”属于同一类似群商品,均是焊接用化学制剂,应当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神力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由于神力公司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在韦尔德公司商标申请和授权之后,不能对抗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该院同时认为,虽然韦尔德公司商标于2007年3月被撤销,但神力公司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是在涉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是,深圳中院作出了判令神力公司赔偿韦尔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神力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该院撤销原判。
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标识,商品名称为“AUTO WELD”(中文含义为汽车焊接),“J-B WELD”作为商标使用,与韦尔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英文说明以及使用示意图可以得知,该商品主要用于汽车焊接等用途的工业焊接剂,这与韦尔德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双功能液态化学粘合焊接剂”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神力公司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神力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对抗申请和授权在先的韦尔德公司商标权的认定,以及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数额之内酌情判赔6万元的内容,并未不当。于是,该院近期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通讯员岳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