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盗播案件屡见不鲜,外籍人员在华被侵权的案子时有发生。日前,在广州审理了一起外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和美国同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民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原告获胜,并获赔经济损失2万元。
视频网站盗播案件屡见不鲜,外籍人员在华被侵权的案子也时有发生。日前,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外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因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他人视频资料,自称“中国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我乐网(www.56.com)的经营者被著作权人美籍华人倪海厦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我乐网”经营者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钧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2009年12月,原告倪海厦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千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www.56.com”播出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中医教程”视频,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诉称,被告千钧公司在其所属www.56.com网站,擅自播放原告制作的中医教程视频,原告发现后,与被告交涉,要求其删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被告擅自传播原告作品,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网页中的原告中医教程视频,并赔偿损失50万元。
2010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千钧公司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因为无其他证据涉案作品证明是在国内完成的,原告也未提供在中国正版发行的涉案作品内容。此外,我乐网作为视频分享网站,公司应该定义为典型的网络提供商,只是为用户提供网络存储服务,传播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并非被告直接行为,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和美国同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民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即《人纪系列》之《黄帝内经》、《针灸篇》DVD光盘当庭播放,片头“敬告启示”显示原告以著作权人身份作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公开播放等声明,光盘内容为原告本人讲授黄帝内经、针灸等中医相关课程的视频,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作为上述中医课程的讲授者,系《人纪系列》之《黄帝内经》、《针灸篇》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原告许可,他人不得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被告抗辩原告就涉案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我乐网是业内较为知名的网站,作为该网站经营者的被告应对有关栏目下的非原创视频文件承担相对较高的审查义务。本案原告在申请证据保全前已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函已明确其权利作品,注明涉嫌侵权的视频网址,并附原告护照及授权委托书,但被告接到通知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已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于是,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倪海厦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另外,原告于庭后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视频,该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删除上述视频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据悉,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目前相关赔偿已经履行完毕。(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通讯员苏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