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城镇的土地属国有所有,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破产企业享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因企业需要无偿赋予企业对国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特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时行土地经营,亦不能因土地获取收益,更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处分。当企业破产后,自然不再需要使用该土地,国家可以收回其赋予破产企业的草拟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
第二、破产企业国有划拨使用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清算组有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和委托拍卖。
第三、破产企业清算组在处理房产前,应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在处理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上附着的房产时,应指导破产企业清算组进行下列工作:(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破产的原因及清算现状、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二)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处置土地进行认格评估;(三)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同时提交破产裁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四)土地使用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破产企业清算组即可组织对地上房产进行变卖或拍卖,此后,购买者可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律规定,如何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有的则作为破产财产来处理,用于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还有的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该司法解释,既规范了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又确保了政府对国有土地的依法监督管理。
依据该司法解释,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破产诉讼中则应认定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