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王闻越从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中国抓紧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一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人,这个缺陷所带来的一些弊端越来越明显。所以,有必要抓紧制定《个人破产法》,对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制度进行完善。二是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现实需要。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将有利于保护信用经济中合法权利,一旦出现欠债人不还、故意逃债,债权人可以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借助破产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个人破产法》加大对债务人实施惩罚力度,将有效遏制债务人的失信行为,积极促进我国全民创业和诚信社会的建设。三是更好地实现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功能的需要。《个人破产法》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对自然人作为债务人的一种破产保护,这是《个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功能。四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包含个人破产,我国要想融入这个国际社会,就要在破产制度方面与国际社会能够相互支持、相互融合。
“我们看到,国际上一般先有《个人破产法》,再有《企业破产法》。个人是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个人的信用哪有企业的信用?如果一个国家允许企业,允许机构有生有死,为什么不允许支撑这些企业的个人破产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如是说。“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公平公正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促进个人信贷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没有,这不利于启动内需,不利于促进民间投融资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银行法律部王强从银行实务角度分析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零售银行业的影响。他认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零售资产质量。这是因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是能增强社会信用意识,预防恶意逃废债;二是防止银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三是丰富个人类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同时,他认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利于零售银行的业务拓展。“个人类的资产业务发展起来,对客户链、产品链衍生作用都是非常强的,可以使银行零售市场进行扩容。”
实际上,在过去讨论《企业破产法》内容时,就有过是否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的争论,但最终没能纳入。与会专家认为,今天再次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时机已经成熟。对此,王闻越表示,第一,近些年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以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等等,为《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依据。第二,经过多年的破产实践,我们的司法资源逐渐完备,在处理破产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会计师、律师专业队伍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这就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第三,国家的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相配套的制度也已基本上建立起来,这为制定《个人破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第四,现在人们对破产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也在提高。
周学东也谈到,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并提供了一些思想准备。随着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法律制度保障也应逐步趋于形成。
当前,对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其必要性更加凸显。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何时出台。对此,王闻越认为是,“宜早不宜迟,各个方面应抓紧时间,尽快将其列入到议事日程”。
“经过两年时间,社会各界实际上已经达成一致认识,即《个人破产法》是必须要出的。”刘萍说,“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还要普及教育,加大宣传,争取拿出最好的方案。未来的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对我们而言,可谓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