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对于证券如何发行、公司上市、暂停上市、退市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退市的公司如何再重新上市,是否一定要达到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呢?现在的规定不明确。
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投行负责人分析说,这些已经退市的公司,其高管、实际控制人很了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对它们重新上市的条件应该相对宽松一些。
一位退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形象地说,退市的公司就如同一个做了错事的孩子,现在悔改了,重新回来,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难道还需要再从头来申请上市?
但是到底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比如总资产、持续盈利状况、财务报告等细节,现在都是不明确的。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在2004年2月5日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退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几年前发布的这么一个指导意见,至今没有实施过一家。但记者经过调查,有些大型券商已经在做一些退市公司再次上市的工作。
徐明说:“这对于交易所来说,提出了一个新课题。比如应该依照什么样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等许多细节,需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