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恒筑表示,经营正常或有偿债能力的企业,银行适用普通民事诉讼审理、执行程序保护金融债权较为有效;而对于陷入经营困境,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平台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包括必要时通过重整程序帮扶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则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据悉,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依法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法律文书核销不良资产10亿余元,有效降低了该行不良资产比率。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金融债权5.9亿元的直立汽配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采取剥离公司主营业务之外资产、先行处置合并破产企业资产方式,使金融机构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前即获得清偿,及时、有效地保障了金融债权的实现。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获得高票通过,德清法院已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重整案被誉为破产程序中兼顾银企利益的典型案件。
"通过破产程序加快银行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各地法院也注意帮扶有市场有前景的涉案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维持有效生产力。"章恒筑介绍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唐鹰服饰破产重整一案中,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政府回购土地等方式,既保障了1亿余元银行债权得以实现,又保留了企业营运价值,维持了职工就业机会。
章恒筑建议,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控制、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和措施,能够更好地与企业破产法对接,将对客户企业的破产预警依法纳入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中,强化对进入破产程序、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帮扶意识,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发展。
据透露,浙江高院将适时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规范性文件,并以简易审为抓手,推进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化、常态化和法治化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