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愿破产是最重要原因。游先生是专门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业务的财务顾问。他介绍,最新出台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上市公司启动破产重整,应获得所在地省政府的同意,但地方政府一般不愿看到辖区内上市公司破产,因为会影响政绩,加之还牵涉到地方稳定、员工安置等问题;地方政府的态度影响了法院受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王卫国认为,地方政府对经济事件的干预越来越多,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曹守晔认为,地方政府不要把破产当成不得了的事,阻挠申请,而要敢于应用、善于应用。
破产案件少的另一个原因是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出台。实际操作中,有的民企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难以区分,加之掺入担保问题,增添了破产手段操作的难度。
曹守晔透露,最高院对于破产案件态度积极,主张凡是有适合的当事人申请的,地方法院都要积极受理。不过个人破产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不能突破。
破产重整不仅是产业问题,也是金融问题。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福祥表示,困境企业重整基金的建立至关重要,包括为困境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等,这种重整环节中的新债权应是优先债权。目前,困境企业资金市场并未形成,影响了重组推进。据悉,美国对冲基金已参与到破产重整中。而我国破产法制定和颁布时,并未按完全资本市场规律设计重整规则,其中还有许多空白点。
王福祥还提出,破产重整行政与司法审批衔接问题,虽有会议纪要精神,但还没有完全处理好。包括如何提前介入破产案件,即在债务人还有一定资产和经营机会时,早点进入重整程序,以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等。“国外规定,资不抵债时,董事必须向法院提请破产,如果导致债权人清偿少,必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