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完善各市州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继续推行对市州的年度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增加对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用状况的考核,区别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新发生的失信问题在考核时加重扣分,使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更加规范和公正。
(二)继续推行“最佳信用县市”评定制度。要比照对市州的信用评价,调整、充实和完善“最佳信用县市”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使之逐步覆盖到县级行政区,以利于更加全面地提高县域层次的信用建设水平。各市州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全面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三)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最佳信用乡镇”建设。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方案,制定“最佳信用乡镇”(含乡镇级单位)的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最佳信用乡镇”一般要达到以下条件:不良贷款比率控制在20%以内;村组债务化解及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兑付完毕,无逃废债问题;信用村占行政村总数的比率达到或接近50%。
(四)扩大和规范对所有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各金融机构要对客户全面开展信用评价,省银行同业公会要统一组织对规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公示。各级政府要重视引导培植信用客户,对金融机构培植信用客户的占比和增长率要纳入市、县及乡镇信用建设的范畴进行考核,促进A级以上信用客户比率的增长。
(一)解决遗留的逃废金融债务,坚决制止和控制新的逃废债。对历史遗留的逃废债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分门别类提出落实的办法,力争用合理的时间处理完毕。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参加的“维护债权联席会议”制度,引导和监督经济主体规范改制,依法破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坚决制止新的逃废债行为。企业改制要请债权银行参加,改制方案和企业出资成立新公司,要有债权银行的审查意见。破产企业的债务要按照《破产法》实行清偿,尽量提高清偿率。停止经营、注销执照的企业,要向债权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银行完善核呆手续。
(二)清理金融和各类债权积案,全面提高债权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明执法,加强对债权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各类审结胜诉但长期未执结、群众意见大的债权案件,要在全面清理排查的基础上,排除干扰,限期执行到位。要努力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力争当年立案的案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的审结和执结率达到90%,历年审结案件的执结率达到80%以上。
(三)大力清理清收党政机关及干部拖欠的贷款,为引导社会信用作出表率。对党政机关及干部拖欠的贷款,要制订还款计划,逐笔清收。对少数因拖欠贷款影响较坏的典型,要采取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督促限期偿还。
(四)完善对逃废债的预警登记、通报公示和转化销号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裁力度。对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经债权方调查协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有逃废债迹象的经济主体,要按照管辖范围,由债权方报送同级信用环境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台账,实行登记预警和内部通报。有关方面对登记预警的逃废债问题要给予密切关注,落实跟踪监测、限期转化的责任。对限期不能协调化解的,要列入各地的失信“黑名单”;对实现转化的,要及时从失信“黑名单”上销号。对多次协调不能解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少数逃废债典型案例,要依据债权方提出的请求,公开曝光,并视情节给予全省银行同业制裁或由金融、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执法部门实施联合制裁。
五、金融机构要切实改进服务,加大对守信企业和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激励机制,对A级信用市州、最佳金融信用县市以及守信企业给予下放信贷权限、提高贷款额度、增加支农再贷款、创新金融品种、扩大投信等方面的优惠。各级信用环境建设领导机构要制定计划,选择适当时机,联合金融部门结合货币信贷政策推介,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专场营销和清收活动。既重视拉动金融投入,促进经济增长;又重视金融部门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增强金融对经济支持的力度,达到经济金融共同协调发展。
要逐步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营销方式。通过广泛的营销活动,使县市区域的信用状况明显改善,各县(市)域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60%以上用于支持县(市)域经济发展。要在金融营销中对“最佳信用县市”作出扩大金融资金运用率的承诺,对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给予下放金融接信授权,推行票据融资,探索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和适销库存产品、可靠应收款保证贷款等方面的优惠。
六、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经[2001]7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业[1999]540号)等文件的要求,财政适当出资,由具有一定信用条件的经济主体参股和缴纳格保基金,注册设立担保机构,主要为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营运。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与协作银行协商的担保放大倍数,要控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左右。在担保对象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担保机构要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级政府既要监督、引导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又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担保机构要规范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七、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为配合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各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搞好各类征信台账和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为配合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打好基础。各项考核指标的收集要科学、真实、准确和完整,收集手段和程序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和平台建设,及时收集和分类整理各类信息,适时开展技术升级,进一步开放公示范围,扩大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全省信用环境建设。
八、清理对经济、金融部门的各类收费,引导经济、金融部门增强处置不良资产和增加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有关政策规定,废除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类关卡和收费,减轻经济、金融部门的收费负担。各级政府和信用环境建设领导机构,要组织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金融部门处置抵贷资产和进行债权诉讼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超标准、超范围、超项目的各类收费要坚决取缔和纠正。对政策范围内的各项收费,要依据负担方承受能力,按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调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和加大投入积极性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