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改制企业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企业的劳动用工进行管理监督。
改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具备条件的市、县,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划归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改制企业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股份合作”类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金融部门要根据企业改制的新情况,加强金融服务。对改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十四、国有工业小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转让、租赁和入股三种方式处置。在显化土地资产的基础上,也可以暂按原有的土地管理办法继续使用,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费)。
十五、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视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的实际状况,对国有工业小企业改制给予适当扶持。改制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按《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在1993年年底以前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三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在1993年年底后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五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弥补期应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六、改制企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有关政府规定,企业自主决定相应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奖金制度和具体分配办法。
改制企业应妥善处理积累和消费、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鼓励职工个人把分红所得继续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由企业有偿使用,在企业增资扩股时也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
十七、改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制订章程,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厂长(经理)的权责。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负责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企业可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十八、改制企业的党组织按党章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经营班子。
十九、改制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会议要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会议要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可以通过职代会、工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改制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十一、国有工业小企业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政府在组织实施时,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一切经过试点的工作方法,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