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四)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五)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六)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七)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