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葛剑雄带来了5个“不大不小”的提案,由于去年不平凡的一年发生的不平凡事,他表示,更多关注了在去年冰雪灾害、汶川地震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在南方雨雪灾害发生后,一些受灾地区沿路的一包方便面要卖到几十块钱,水也供应不上;汶川地震时,地方干部牺牲或住院,还要临时指派,但有时法律手续还来不及完成。葛剑雄说:“我们的宪法早有规定,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在局部地区应实施紧急状态,这样有利于国家稳定,对民生也有利。为什么不能利用作为宪法赋予的职权来做?我已经上交了有关制定实施紧急状态细则的提案。政府可以对车辆、人员、物资进行征调,更重要的是指挥更完备的救灾系统。这样很多问题就根本不是问题了。”
联系到地震后的债务、遗物清理问题,葛剑雄又抛出了“为什么法人、团体单位可以宣布破产,个人就不能破产”的疑问。“比方说一个人欠工厂10万元,另一个人,工厂欠他10万元。地震发生了,工厂宣布破产,你欠他的10万块钱照还,你个人没有破产,他欠你的就了结了。这公平吗?我想能否在一定条件下实施个人破产。从某种意义上来,也就是‘父债不用子来还’。”
我国至今只有企业破产法,其中不包括个人破产。葛剑雄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不符合中国传统,不能为广大民众接受,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加上缺乏个人资产征信系统,一旦实施,存在巨大的风险,可能产生难以规避的弊病。“但在巨灾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破产法消除全部债务,而个人即使一无所有,却不能减免对企业的债务。个人之间的债务及财产确认也相当复杂,往往顾此失彼,造成长期难以消除的社会问题。”葛剑雄表示,巨灾一般无法预测,因而将个人资产预先转移隐匿的可能性较小,并易于核查。在此条件下的破产也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然而个人破产法到底如何实施?坦白说,马上制订并通过一部个人破产法是不现实的,而且即使通过了,法律也不能追溯。所以能否由政府根据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制度一项政策,根据破产法的原则,核准个人因破产而免破一切公私债务。例如,失去家园的公私债务人,只要声明没有其他财产或存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就能依法破产。至少可以规定一项政策,允许个人免息延期偿付若干年。同时设立一项基金,用以救济因债务链而影响生存的企业或个人,以此来保证个人的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