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各国立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英国对于破产管理人资格的选任就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为应参加政府职业团体或曾凭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门的个人执业许可(目前,英国政府承认的这类职业团体都为会计师协会或律师协会);消极条件为:(1)公司和其他法人不能充当破产管理人,必须是自然人;(2)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或曾经被法院判决宣告因患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的破产管理人只能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名单中指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换破产管理人。日本则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德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较为广泛,除要求应是独立于债权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