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新破产法则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新的法律赋予律师以新的角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林海在会上表示,我国传统上把律师定位为一种顾问或代理人的角色。新破产法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纳入破产管理人范畴,可以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营业。新的角色对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一旦成为破产管理人则担负着公正的责任,这是对律师的挑战。
新破产法赋予律师新的角色,但是否所有律师都能担当这一角色?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钱晓晨在会上表示,新破产法规定由最高法院确定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办法,但如何让法院在全国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6000多家会计事务所和没有统计数字的破产清算事务所中指定管理人,“是很头疼的问题”。钱晓晨说,需要制定一个破产管理人名册,一旦破产案件受理启动之后,法院能够快速高效率地指定管理人。
这个名册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制定?钱晓晨坦言这几种方法都各有弊病。最高法院制订统一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性值得商榷。不同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所辖地区的中介机构数量差别也很大。由此,钱晓晨透露最高法院今后将致力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规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考试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从现实需要来看,这种制度是非常有意义的。”钱晓晨说。
名词解释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通常是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职责多达九项。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