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担保具有从属性,即主债务的减免,导致担保之从债务的减免;主债务人的抗辩,担保人也可主张。但是,在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担保人不得利用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弃权或延缓行使权利,以担保的从属性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换言之,担保从属性原则在破产法上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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