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禁止反言合伙责任,它是指以言词、文字、行为使善意第三人信赖其为某一合伙的合伙人的非合伙人,要对与其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负担真正合伙人的责任。规定禁止反言合伙人要对第三人负担合伙人的责任,可以使第三人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真正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 禁止反言合伙责任只能在非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在非合伙人与真正合伙人之间,则依照他们内部的真实合同关系处理。
关于禁止反言合伙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伙法也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的详尽、具体。《统一合伙法》第16条规定:禁止反言的合伙人:
(a)在导致了合伙的责任时,他要象实际的合伙成员那样承担责任。
(b)在没有导致合伙的责任时,如果有对导致责任的合同或表明行为表示同意的其他人,他要与该其他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无其他人时则单独承担责任。
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某人声称是一个既存合伙的合伙人,或与一个或更多实际上不是合伙人的人一起被声称为合伙人,对于信赖这种声称的人,他是同意这种声称在如同他事实上是合伙人的同一范围内和同一方式上拘束他们的人的代理人,如果既存合伙的全体成员同样这种声称,就发生合伙行为或合伙债务;至于在其他情况下,则发生行为人和同意这种声称的人之间的共同行为或共同债务。
美国合伙法第16条第1款a项虽然规定禁止反言合伙人要向实际的合伙成员那样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如何,美国法未规定,英国法也未规定,国内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责任是连带无限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责任的承担,不符合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实际上,这种责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关于禁止反言合伙制度的存废,在我国合伙法的起草过程中曾发生过争论,《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经明确规定了此制度,尽管只有一个条文,但基本上涵盖了禁止反言合伙的主要内容。但不知何故,《合伙企业法》最后删除了此条,从而也就删除了禁止反言合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