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的是,合伙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曾作为分则中的一个有名合同,写进合同法的草案中。但在我国现颁布的合同法中则没有列入。不过,没有列入,不等于该种合同在商事生活中就没有法律地位,也不意味该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多大存在的意义。其实,合伙合同非常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是一类十分重要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3条和第124条的规定,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将合伙合同列入合同法分则之中,但合伙合同并不是无法可依。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专门就个人合伙作出了规定,尽管只有6个条文,比较原则,但毕竟是我国对合伙问题的最早法律规定;其次,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虽然是一个企业法,但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整个合伙企业法对合伙问题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是合伙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三,我国合同法虽没有关于合伙合同的直接规定,但合伙合同作为一种类型的合同,在有些问题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可供直接适用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合伙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所以,关于合伙合同的法律虽然不是集中在一个法典上,但还是比较完备的。
需要注意的是,就合伙合同的主体而言,合伙有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之分。但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就其主体而言则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合伙,法人之间的合伙则在民法通则中以联营这一概念加以规定。其实,联营也是一种合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协议及其相关事宜的规定,其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对于联营这种形式的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