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起诉人在诉讼前,就已向法庭申请了全球资产禁制令,冻结两名被告人的资产。何某的资产包括与丈夫联名拥有的一栋屋子、三家当铺与一家公司的股权、银行存款及一块重1公斤价值2.8万新元的黄金等。蓝某的资产是一间与妻子联名的政府组屋(相当于我国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银行存款。
为中国劳工辩护的律师卢平池认为,A给客户们发汇款的收条,已经形成了合同。根据合同,A同意在收下款项的一个月内,为客户把钱汇到客户指定的中国的银行户头,客户则同意让A赚取佣金,A没有按照合同行事,违反了合同,因此必须把款项连本带利还给他们。
被告方律师克沙万奈尔说,他在为何某抗辩时指出,何某是不管事的合伙人,她并没有涉及其孙蓝某跟中国劳工的任何汇款交易,因此对于这些交易毫不知情。何某也无从查证汇款是否交给了蓝某。他指出,现在初级审判庭还在审理蓝某的刑事案件,而确切的失信款项必须等到案件审结后才会揭晓,因此要求法庭不要作出即席判决。但新加坡高级法院民事法庭最后没有接受他的说法。
据旁听了此次法庭审理的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姓陈的领事告诉记者,在庭审前被告方律师就说:“输是肯定的,现在只是输多输少的问题。”果然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律师主要在冻结财产的数量上展开了辩论,而对此案的性质未做更多周旋。因为劳工手中的证据已经非常清楚地证明被告方诈骗钱财的事实。
据了解,A外币兑换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制企业,只能算是家合伙企业。在新加坡的法律中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司负有限责任,股东个人的资产与公司资产是分开的。合伙企业则要负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产,就等于这个企业的资产,起诉合伙企业,就等于起诉了这个企业的所有合伙人。
“现在一些受骗的中国劳工没有选择参与这次民事起诉,就是等待着对方破产后,官方组织财产清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当初在警署登过记,参不参与这次民事诉讼都不会影响最后的清偿。”一位受骗的管女士这样告诉记者。
现在最令劳工们产生疑问的地方是,蓝某是否如他所说的那样将那笔钱在赌博中挥霍一空。对此一位在新加坡打工的王先生对记者说:“赌博在新加坡是被禁止的,短短的20天他就将880万新元的巨款赌光简直不可思议,我们也不相信。”
蓝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苏峇士在3月14日的审前会议后接受采访时说,一些曾向蓝某收赌注的人已经被警方传召问话。当记者问他,被告是否因赌博而失信时,他回答道:“你可以这么说。”
记者又问,被告怎么可能把全部880万新元在二十多天内赌光呢?他说:“那要看你赌的是什么,钱是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赌光的。”但是他不肯透露被告赌的是什么。
现在外界对刑事法庭是否采信蓝某辩护律师的这一观点还不太清楚。警方也没有放弃过对这笔巨款去向的调查,但至今为止新加坡警方还没有公布任何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