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32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5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2) 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特别提示
2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3 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