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月X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甲方XXX元,甲方确认本协议签字之日已收到上述款项。
3、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4、甲方应于XXXX年X月X日前配合乙、丙两方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由乙、丙两方方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行使负责人权利,承担负责人义务。变更证照所需费用按照下列第X种方式执行。
5、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丙两方不得以甲方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
6、甲、乙、丙三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自甲、乙、丙三方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退伙后,xxx公司在甲方退伙前已经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承担偿还责任。
9、甲方退伙后,xxx公司在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新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乙、丙两方新设的主体(以下简称“新设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享有及承担。
10、甲、乙、丙任何一方或几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1、非因法定事由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由甲、乙、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1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