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退伙契约人刘某简称甲方、陈某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2009年7月9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刘某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期间合伙人提出退伙应承担部分风险投资和连带债务事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某电脑科技))(商业登记证字批360723600056903号营业登记证)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2009年8月1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事实。
第三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2009年8月1日起关于某电脑科技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以后该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合伙截至2009年8月1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任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店面债务概由甲方负担负责缴清。
第六条,退伙日所有的甲方投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 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 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