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共同出资创办合伙企业,并制订如下协议条款。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租售各类主流、非主流CD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2年,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
1.合伙人张某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4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08年9月26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3.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
1.企业盈利缴纳所得税,依照合伙人表决结果发放有单项经营盈利的合伙人奖金,其余按合伙人数入伙天数平均分配。
2.企业亏损时,依照合伙人表决结果惩罚有单项经营亏损的合伙人,其余按合伙人数入伙天数平均分摊补交现金。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1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清算盈亏并协助现有合伙人到企业登记机关办完重新登记手续后,才能退伙。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⑥合伙人触犯《合伙法》规定的除名条例,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后,书面通知该合伙人除名,并对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份额财产,清算盈亏后除名生效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
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应某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
1.本企业合伙期限定为2年,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届时解散、清算程序按《合伙企业法》执行。
2.本企业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严格执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登记机关、税务部门、企业留存各一份),每位合伙人副本壹份,签字和按指纹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