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
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两人也不想再要这辆车了。经过商议李某和刘某两人向张家提出把车卖了,然后三家共同凑钱把汽车公司的剩余欠款还了,面对李某和刘某一次次也是颇为无奈的登门催款,张某一家人终日以泪洗面。就在张家人救助无望之时,有人给张某的妻子指点说:张某和李某、刘某系合伙做生意,由于张某是在做合伙生意过程中死亡的,因此属于为了三人的共同利益而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李某和刘某作为共同合伙人应当赔偿张某家人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说法使张某的家人感到了一丝希望,于是就在李某和刘某再次来催款时张某的妻子提出要求李某和刘某先赔偿张家因张某去世造成的一切损失。刘某和李某闻听此言顿时傻了眼,由于两人都不懂法律,于是赶紧到处找熟人询问如何处理。但是令他们想不到的是,现实有人认为他们应当赔偿张家的损失,也有人为二人不但不应赔偿张家的损失,而且还有权要求张家共同偿还剩余的购车款。就在李、刘二人手足无措之时,张妻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刘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张家遭受的损失。可同样令张家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张家写好诉状找他人咨询时,他们同李某、刘某一样得到了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因此直到现在三家人还都拿不定主意下一步该如何办理。但是不管张家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即汽车租赁公司该交的到期欠款是越来越多,因此三家都盼望着纠纷早日解决。
其次,李某和刘某不必承担张家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事务可以有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具体执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每一名合伙人在执行职务时,都应当依法谨慎、善意的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超越相关职权范围,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财产损失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当时劳动部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司机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司机本人负同等以下交通事故责任,则司机本人可以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如果司机负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则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相关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本案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这说明其在履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本人的损失以及给合伙财产造成的损失最终都应当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张家应承担支付汽车租赁欠款的责任。张某虽然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其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失。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合伙人在家庭中的个人或共同财产继续清偿债务。本案张某等三人都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也都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对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虽然张某已经去世,但如果其家庭还有共同财产,则张家仍应以该财产偿还汽车公司的欠款。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最终还是公平和公正的。如果张家在法院判决承担债务后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履行偿还义务,法院可以视情况终结案件执行。一旦案件被终结执行,张家也就不再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