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A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李某、黄某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王某出资10万元,负责联系业务,李某、黄某各出资3万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1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A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A公司造成1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公司要求王某、李某、黄某赔偿,李某、黄某称自己是受雇于王某,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王某向A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本案王某向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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