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06年01月22日 来源: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经营场所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执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