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政策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商事登记行为性质地理解不断深化,有必要进一步对商事登记豁免加以研究,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在私法层面上理解商事登记行为,商事登记体现着“自治”的理念,同时也要重视信赖价值的维护。由此,有必要明确商事登记豁免的范围,有必要对商事登记豁免对象的管理加以制度上的合理化研究,作出适当的规定。
[1] 参见柳经纬主编《商法(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2] 参见《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7页。
[3] 参见《日本国商法》,付黎旭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5]参见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第2版,第58页。
[6]参见寇志新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63-64页。
[7]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374-376页。
[8]参见石慧荣:《商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2页。
[9] 参见张维迎著《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第9页以下。
[10]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11]王杰文:《商事登记的范围——商事主体的确认与类型划分》,《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3年15期,第47页。
[12] 2001年4月开始,江苏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取缔无照经营执法行动。到5月份,经过初步调查,仅南京地区就排查出无照经营户7674 户,其中个体经营户占85%以上。拆迁户和下岗职工也是无照经营的主要群体。全省已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户3348家,收缴罚款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