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受理的王连丰诉查金忠、黄明中等“借款纠纷”案。
经过:法律工作者王连丰利用给查金忠、黄明中等打劳动官司的机会,让查金忠、黄明中等在空白纸上签下他们的名字,然后王连丰在已经这些有签名的白纸上,写上查金忠、黄明中等欠王连丰钱。然后王连丰将查金忠、黄明中等告上法庭。
案例二: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港北法庭受理的李某等诉张峰“借款纠纷”案。
经过:为了躲避债务及日后与妻子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自己有利,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地税局干部张峰于2003年分别向李某等九个企业主朋友出具欠条,虚构事实并草拟好民事诉状,请求九个朋友以原告身份将自己告上法庭,骗取法院九份判决或裁定,涉案金额高达380万元。
处理结果:2007年11月16日,“伪讼案”主犯张峰被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山东省无棣县法院受理的王XX诉孟XX、赵XX“借款纠纷”案。
经过:
犯罪嫌疑人孟XX与受害人赵XX原来合伙经营海兴县XXXX鞋业城,该鞋业城在2005年注销,但是公章落在了孟XX前妻手中。到了2008年,赵XX突然接到了无棣县法院的传票,因为2004海兴县XXXX鞋业城借了原告王XX50元现金到现在仍然没有偿还,现被王XX起诉到法院,而且,由于海兴县XXXX鞋业城被注销,需要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要赵XX出庭受审。
受害人赵XX努力让自己冷静下来,仔细想事情的经过:犯罪嫌疑人孟XX原系受害人赵XX的合伙人。2001年10月1日孟XX、赵XX合伙经营无棣县XX大厦第三层的柜台出租,由孟XX负责协调与承租业主的关系。直到2004年8月初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承租业主纷纷退出,无棣县XX大厦第三层柜台出租被迫停业。其间,2003年3月19日,孟XX、赵XX二人又共同出资注册了合伙企业“海兴县XXXX鞋业城”,其中赵XX出资4万元、孟XX出资3万元,鞋城的经营管理均由赵一人负责,孟XX不参与管理和经营,收益则由二人平分。至2004年10月为止,鞋城赚了不少钱,加上无棣XX大厦在2004年8月初关门前的利润,净资产总计共达60万元,依约双方应各得30万元。此后,赵XX自筹资金承建并注册“海兴县XX”(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为赵名下),于2004年12月28日开业,孟XX自愿将上述利润30万元作为入股股金。海兴县XX开业以后,鞋城因2005年3月租赁到期只有停止经营,故于2005年6月10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