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农金融机构锐减,农村贷款份额越来越少。(1)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2)农村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因其亏损不能得到政策补偿支持,被迫收缩其在农村的保险业务。(3)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市场的金融政策,农村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从农村吸收资金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职能,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的贷款服务微乎其微。
2、农村金融机构功能萎缩,资金严重外流。(1)国有商业银行功能缺位。四大商业银行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也只有吸收存款权,没有贷款权。(2)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却常常难以得到贷款。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
3、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1)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2)据央行调查数据,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省份甚至高达9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前透露的25%的比例。目前全国3.8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达5000多亿元。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村信用社只接触到20%的最贫困农户(IFAD,2002)。
4、民间金融异常活跃,但缺乏监管。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孳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由于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政府监管成本较高,很难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