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职工伤亡情形要么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可认定为工伤;但从司法实践看,还有很多情形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也不符合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如,在工休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遭受原因不明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伤亡、工作中遭受自然力的伤害、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等等,当其申请工伤认定时,就找不到法律规定的对应之情形,那么对该伤亡事故究竟作何认定以及适用哪一法律条款就成为困扰有关机关的问题。遇到该种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发现,职工的伤亡情形既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也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比如职工在下班途中不慎滑倒摔至重伤,大多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既然职工的伤亡事故不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不论其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都应认定为非工伤。笔者认为,职工伤亡情形千变万化,原因也复杂多样,有的是在私自加班过程中受伤,有的是在厕所或去车间的通道上受伤,有的是在自行帮助别人或从事有利于用人单位但并非其职责的事务中受伤等等,如果我们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狭义理解的话,很多伤亡职工将得不到工伤认定和保险救济,这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他们是很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