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具有以下五大看点。
围绕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这一重点,《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这一政策调整主要是约束以往上市公司折扣增发、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等不断摊薄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旨在保护公司既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市价发行原则下,公司能否成功发行股票,不仅仅单纯看过往的经营业绩,也取决于投资者对公司整体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认可。市价发行原则将会增加发行人的发行难度,加大主承销商的包销压力,但也为强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约束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此为基础,《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二是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管理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与此同时,为有效遏制大股东投票赞成却在认购时放弃配股的情形,以及防止绝大部分公司股东放弃配股而由承销商大比例低价包销的情况,《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为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采用代销方式配股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大会通过了配股决议,也有可能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申购而导致配股发行失败。
《管理办法》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鼓励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要求。
一是对融资额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对配股规模仍然延续了现行的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的要求;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在不再限制增发融资规模的同时,对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所有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借与他人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
二是为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要求公开发行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三是作为再融资的必要条件,对现行公开发行公司的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予以保留并完善。
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是新《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但有助于减小上市公司融资对市场的压力,也有利于吸引场外机构的资金进入市场,还可以为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
借鉴境外市场非公开发行制度的经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以下规定:
(1)在对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及高管人员的诚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公司的盈利指标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作要求。(2)限制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数量。发行对象的资格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总数不超过10名;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资格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3)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5)为适应非公开发行的特点,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简化了非公开发行的发审委审核环节,非公开发行适用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简易审核程序。
上市公司现有的直接融资主要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严重滞后。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