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要约收购(美国称“tender offer”,英国称“takeover bid”)指一公司(要约人或发盘者)以取得另——公司(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根据自己需要购买的最少或最大的股份数量,通过报纸广告或邮寄等形式,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做出的购买股份的公开要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要约收购定义为:要约人向目标公司同一类别股东或全体股东发出,约定一段时间后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所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行为。根据法律对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收购义务的差异,要约收购分为全面强制要约收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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