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股权不包括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国家财政部审批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
第三条 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增购公司的股份,增购股份应
第四条、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股份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国有股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第六条、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