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新疆师范大学开除原告常坤的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经学院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2006年10月18日下午没有请假而擅自离开学校。次日上午,原告以“身体不适”为由传真了一张请假条,委托同学转交经学院。经学院拒绝批准,规劝原告尽早返校。11月9日,被告致函要求原告于11月15日前返校,否则原告旷课时数将超过50学时,达到开除学籍标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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