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作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的特点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设定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负担行为的效力虽也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权利须他人协助才实现,不似处分行为权利能直接实现,故负担行为也称非直接处分行为或债权行为,最常见的是契约行为。
(2)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无处分权之处分原则上不生效力;负担行为的效力是产生给付义务,因不发生财产权之变动,负担人无须以有处分权为条件设定负担行为,对于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负担行为,适用“债权平等原则”。
(3)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存为因果关系时,立法须作出效力关联的判断,确定有因还是无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