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学理
效力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产生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观题)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法无效)
公:违背公序良俗→结婚问题、生育问题、买卖人体器官、姓名权的行使问题、代孕问题、第三者问题
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谋无效)→民法典146条
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串通无效)→民法典154条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性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从给付义务不构成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误把有偿当无偿(买卖合同当成赠与合同)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不算)
赌石、古玩等特殊标的物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都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2.欺诈
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误以为真)
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欺诈(主观题):第一找谁撤销合同;第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找签订合同人;第三与其签合同者是否知道有欺诈行为,如知道可撤销,如不知道,不可撤销,合同合法有效,主张侵权。
5.行权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是对权力行使进行一个时间限制。双重除斥期间:主客观双重计算,主客观哪个先到期按哪个来计算。
客观: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法律效果
未行使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或者放弃撤销权)→自始有效→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节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观题)
1、含义: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2、特征:所附的条件仅仅影响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不影响成立或生效。
3、条件:(1)表意人选定的;(2)将来的→客观事实;(3)发生与否不确定的;(4)合法事实
4、拟制效力:附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种类:(1)始期→效力发生的期限;(2)终期→效力终止的期限。
含义→民事主体必须要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决定,意定的;需要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含义→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既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不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规定的;无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个意思表示完成时,民事法律行为就成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