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之情形,而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继续同居,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你与李某均系无配偶的人,正属于这种应该“自行解除”的情况,所以法院不接受你的诉讼,其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李某要你给她10万元补偿款之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应该明白个中道理,早日罢手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