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380ca388a16f60020a21a44d525dc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