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把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来,同时又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一下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五个方面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赠与人明确规定该赠予只针对夫妻一方;(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于我国法律允许结婚及离婚自由,所以基于这两项意志的形成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再加上当事人都是成年人且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财产分配上的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一定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它是说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已经两次约定了该房屋的归属,并且第二份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没有违法内容,而上诉人称是因为受到被告的胁迫才签订该房屋分配协议财产约定,由于自己没有就该胁迫举张提供任何证据,所以也就不能得到的法律的支持。所以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上诉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