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件具体又分为三个要素,各有其涵义,须分别论述。
1.名称。名称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号。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表征,犹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法人名称的命名,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机关法人起名称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企业法人的名称就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名称要素中有字号的,经登记后可享有字号(又称商号)权,例如杭州市楼外楼饮食有限公司中的“楼外楼”,就属于该企业的字号。字号与企业名称并不是一回事,企业名称属于登记事项,是法人设立人的义务,字号属于字号权的客体,受工业产权法保护。
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也称法人机关,机关一词源自拉丁文,原意是“器官”。自然人的活动由大脑、肢体等人体器官进行。法人是拟制的人,本无“器官”可言,但法人要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行为的实施者,这一实施者就是法人的机关,属于“人造器官”。法人机构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担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体组成,例如董事会。
3.场所。场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间位置,包括法人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动场所所在地。由于法人的活动设施属财产的范围,故这里的场所专指法人的住所。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是法人的意思机构或执行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