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成就时的效力。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已经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对于否定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如约定“若甲考上大学,则乙送甲1000元”,若甲考上大学,这份约定生效。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非要式法律行为和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
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如所附条件成就,则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需在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对于这类行为来说,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时,还是需要经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本案涉及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亦属要式法律行为。就本案来说,即使买方已在1995年付清房款,也还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买方才能真正成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2)条件不成就时的法律效力。条件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明确不能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对于否定条件,则以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对于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明文规定。通说认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维持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原有效力。就本案来说,所附条件是附肯定的延缓条件,只要买方在 1995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则买卖合同生效;但直到1997年,买方还没有付清房款,延缓条件没有成就,因此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
(3)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在此种状态下,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该利益有一种可能性,在法律上称为期待权,即法律规定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于条件是否成就未确定之前,不得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依该法律行为所生利益。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凹就本案来说,卖
方在买方付款期限内(合同签订到1995年底)就不能处置该房屋,否则便侵犯了买方的对房屋的期待权。这可以跟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联系起来。为了维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严肃性,充分发挥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交往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要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只能发生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从这一角度说,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亦是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途径之一。
综上所述,甲、乙之间签订的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未按期付清房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甲依旧是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应退还乙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和维修房屋所花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