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王某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在放学路上王某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王某踢张某一脚致张某脾脏破裂,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对于王某的父母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诉讼,责任由谁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王某为被告,王某的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赔偿责任由王某的父母承担。
理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监护人的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相分离的。与这种特殊性对应的是法律在确定这种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时,亦有它的特点,表现为在确定监护人责任时,要考虑适用两种归则原则,一是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公平原则。在这两种原则中,过错推定原则是基本的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本案中王某系行为主体,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因此,王某系本案适格的被告,其父母系责任主体,父母承担责任是基于他们与王某之间具有监护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王某、王某的父母为共同被告,而王某的父母同时又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责任先判由王某承担,在王某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判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