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8 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委托代理中进行复代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
3.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没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进行复代理。所谓“紧急情况”,根据《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注意这儿的几个条件有四个:
(4) 不及时转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在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