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潘某与简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4日,潘某购置尼桑阳光轿车一部,车价款为172800元,登记车主为潘某。2004年4月2日,潘某与简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分割完毕,无争议。2005年11月5日,原告董某与被告简某签订购车协议书,约定潘某(甲方)将该车卖给原告(乙方),约定总价款为108000元,简某作为代办人签字并代表潘某签字。当日,原告董某向简某支付全部车款,被告简某向原告董某交付了下列材料: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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